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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冬晓与张安、嵇俊枝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晓,张安,嵇俊枝,嵇俊峰,洛阳昊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254号原告杨冬晓。被告张安。被告嵇俊枝。被告嵇俊峰。被告洛阳昊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40号院1幢1-1003室。法定代表人嵇俊枝。原告杨冬晓诉被告张安、嵇俊枝、嵇俊峰、被告洛阳昊伦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冬晓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张安、嵇俊枝、被告洛阳昊伦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故本院只向被告嵇俊峰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后,原告杨冬晓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嵇俊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冬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杨冬晓负担。代审判员  张通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