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嘉旺分公司与李叶福、李连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嘉旺分公司,李叶福,李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嘉旺分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王钧泽,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叶福,男,汉族,1956年7月27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连生,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嘉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叶福、李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叶福、李连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