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重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禾庆与郭玉珂、郭玉斌排除妨害纠纷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禾庆,郭玉珂,郭玉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重字第0022号原告田禾庆,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玉珂,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玉斌,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禾庆诉被告郭玉珂、郭玉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田禾庆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禾庆撤诉。审 判 长 平国良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