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天鼎公司、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银,何守金,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03号原告何守银,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何守金,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文辉,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系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于海,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守银、何守金与被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守银、何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守银、何守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