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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天鼎公司、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银,何守金,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03号原告何守银,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何守金,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文辉,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系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于海,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守银、何守金与被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守银、何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守银、何守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