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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被告张某某,女,199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张某某无法联系,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