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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德鑫与被告天津市作��协会、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郭德鑫,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作家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兰珍。被告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负责人尚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鑫诉被告天津市作家协会、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鑫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德鑫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德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鑫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尤清波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