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德鑫与被告天津市作��协会、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郭德鑫,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作家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兰珍。被告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负责人尚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鑫诉被告天津市作家协会、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鑫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德鑫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德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鑫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尤清波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