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韦某,女,193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甲,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乙,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丙,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理 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