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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67号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邓秀丽。委托代理人:范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凉捷,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斌,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