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攀科诉被告梅文艳、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科,梅文艳,李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张攀科,男,汉族,1979年7月5日生。被告:梅文艳,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被告:李亚丽,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科诉被告梅文艳、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攀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张攀科负担。审 判 长 李 欢审 判 员 冯文献人民陪审员 司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