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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琦申请执行肖斌、李富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肖斌,李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70-1号申请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肖斌。被执行人李富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受理王琦申请执行肖斌、李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王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康安路366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武侯民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将上述房屋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应当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武侯民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对王琦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康安路36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执行员  万霖执行员  汤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