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某与何某甲、何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何某甲。被执行人何某乙。申请执行人邓某依据本院(2013)秀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何某乙、何某甲债务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何某乙、何某甲已经放弃对何广荣遗产的继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秀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