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秦利,程林与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利,程林,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利。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林。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6845-2。法定代表人吴宵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利、程林与被上诉人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秦利、程林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利、程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秦利、程林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1763.50元,由上诉人秦利、程林负担。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苏 渝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