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吕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静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