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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扶沟县五星钻豹车业广场侵权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扶沟县五星钻豹车业广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6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五星钻豹车业广场负责人:李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扶沟县五星钻豹车业广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现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县五星钻豹车业广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扶沟县五星钻豹车业广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陪审员  鲁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