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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海清与苏家屯湖西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清,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湖西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251号原告:胡海清,女,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系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园商场售货员,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湖西派出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百合一街11号。法定代表人:闻宏海,男,系所长。委托代理人:赵阳,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洪凯,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胡海清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湖西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海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董楠代理审判员  陈曦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