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鲍 迪代理审判员  江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青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