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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从成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2004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从成,农民。2007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5月4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盖米里克监狱带回温岭。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蒋龙涯,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从成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从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龙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2日,被害人徐某等人到温岭市泽国镇黄茅山头一赌场参与赌博,在赢钱后离开,但赌场开设者之一的尹良标(另案处理)认为徐某等人诈赌,遂指使赌场看场及望风人员在下山路上拦住徐某等人的车辆。在赌场玩耍的被告人高从成主动参与到拦车的过程中,在拦下车辆后,与他人一起将徐某等人从车上叫下进行殴打并控制住,强行搜走14万元的现金,后对车辆进行砸毁,在砸车过程中高从成用携身带的小刀捅轮胎。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李某伤势为轻微伤,车辆损失31279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从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从成辩解其出于帮忙才最后一个跟随他人到达停车场,事先不知道去抢劫,到达停车场后被害人已经被其他人叫下车并控制住了,其间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此后其仅是看到有人在砸车的情况下,才拔出携带的小刀扎过轮胎,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但对指控其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没有异议。被告人高从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从成是在赌场中玩耍,并不是受雇看场及望风人员,也不受赌场开设者的指挥,其跟随他人去拦车,是去帮忙要回被骗的赌资,并不是出于抢劫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高从成也没有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高从成到达现场时人已经被控制,是在看到别人砸车的情况下,才用刀扎轮胎。因此被告人高从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被害人徐某等人来到本市泽国镇黄茅山头尹良标、尹良波(均另案处理)开设的“小庄”场头赌博,当徐某赢得5万元钱离开后,尹良标认为赌博人徐某等人赌博“出老千”,于是和尹良波一起指使姜伟、李万亮、许金歌、李首君、陈修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徐某等人拦下。在赌场玩耍的被告人高从成和赌场看场及望风人员姜伟、许金歌、李首君等人一起冲下去,用商务车堵住道路,持刀棍等工具把徐某等人从浙C×××××汽车和浙C×××××汽车上叫下来,让其双手抱头蹲在地上不要乱动并进行殴打从而加以控制,接着强行搜走徐某等人的14万元现金并用刀、棍等工具将徐某等人的两辆汽车砸毁。其中,在砸毁车辆过程中,被告人高从成用自己携带的小刀去捅徐某他们车的轮胎。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头颈部损伤系外力所致,其口腔黏膜破损,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的右上肢损伤系外力所致,其肢体挫伤面积达15c㎡以上,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两车损失合计人民币31279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①被告人高从成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2年3月12日他和老婆来到尹良标开设在泽国镇黄茅山上的赌场玩,有一伙温州来的赌博人员来参赌,温州人先是输了钱,后来却赢了很多钱,赢了钱后温州人就走了,温州人刚走,尹良标对场头帮忙的人喊,“他们赌博出老千,把他们拦下来”,于是在场帮忙的人就去追,他也一起去拦赌博人,他们到了停车场的地方后,把温州人从车上拉了下来,并叫温州人蹲在地上,不许乱动,然后他们这边有人开始去搜温州人的身,同时有人去砸对方的车,他看到后就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去捅车轮胎,但不小心把自己的手弄伤了,于是马上下山去包扎伤口了。②同案犯尹良标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他和尹良波在2012年3、4月份在泽国镇的黄茅山上开过一个赌场,一天几个温州人过来赌博,先是赢了五万元走了,第二天又赢了五万多元走了,温州人刚走,有人就发现扑克牌有五个“7”,他便对赌场里面的看场子和望风的人说:“你们快点去把那些人拦下来,不要让他们走了!”,大家便冲去停车的地方,他也跟着后面跑了过去,等他跑到时,发现温州人的车已经被他手下的人砸坏了,对方七八个人蹲在车边的空地上,双手抱头,他这边的人拿着铁棍、砍刀在边上看着,有几个还了打对方,接着“小勇”从对方处搜出扑克牌和一个装钱的黑色塑料袋给他,他就说“大家散了吧”,袋子里有14万多元的现金。他记得控制温州人的人有高从成等人。③同案犯尹良波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2年3月的时候,他和尹良标一起在泽国的黄茅山头开了一个赌场,第一天尹良标叫了一帮乐清人过来赌博,对方赢了八九万左右,第二天,那帮乐清人又来了,先是尹良标赢的,后来输了,对方赢了钱后,下山去了,他跟许金歌等人说“这帮人的包里面肯定有鬼,你们去搜搜看。”然后他就去上厕所了,等他到山下的时候看到乐清人的车被砍坏了,人都蹲在地上,他这边的人都走了,他也就走了。④同案犯姜伟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2年3、4月份的时候,尹良波在温岭泽国的黄茅山上开了个赌场,尹良标叫了他和“小勇”看场子、望风,他又叫了高从成等人一起去赌场做事情。那天来赌博的几个温州人赢了钱离开赌场,尹良标突然大声叫起来:“你们快去把他们拦下来,不要让他们走了”,于是在赌场看场子、望风的人都朝山下跑去,他追上时发现温州牌照的车已经被砸了,八九个温州人已经被“小勇”等人控制住了,当时还有人在砸车,他过去也砸了几下,那时高从成用手里的匕首去捅轮胎,结果把手给弄伤了,高从成就下山了。这时尹良标也从山上下来,“小勇”将搜过来的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了尹良标,尹良标拿过塑料袋就走了。⑤同案犯李万亮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姜伟叫他一起去赌场做事情,后来一帮温州人来赌博,赌了没有多久就带头赢来的钱下山去了,尹良标突然对在赌场做事情的人叫起来:“他们肯定是杀猪了的,你们快点去把他们拦下来”,大家就往停车的地方跑去,他看见高从成等人都冲下去了,但高从成是跑步过去的,“小勇”等人是坐汽车过去,他跑到时看见对方的车已经被砸了,高从成等人已经将对方的人控制在路边的地上了,“小勇”和“大要”去搜身。高从成手里拿着匕首去捅对方的车轮胎,结果把手给扎破了,高从成就下山去了。这时尹良标过来,“小勇”给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给尹良标。⑥同案犯陈修勇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开黄茅山赌场的第二天,前一天过来赌过的温州人又来赌博,先是对方输了,没一会对方赢了不少钱,然后就不赌了,下山去了。他听到尹良标和尹良波喊:“他们诈赌,你们快去把他们拦住搜搜看”,当时在赌场看场子和望风的人就往山下停车场跑,他是开着车下的山,他到时发现对方的车已经被堵住并被砸了,温州人被姜伟等人控制住蹲在路边,尹良标和尹良波都在那里,后来尹良标上了他的车,问他“钱呢?”,他说“不知道,我刚开车下来”,尹良标就叫他去拿钱,他去找姜伟、许金歌,许金歌就给了一个黑色的袋子给他,他拿着袋子给了尹良标,然后开车下山了。在现场有一个叫“宝成”的人手受伤出血了,先上前面一辆面包车下山了,听说是去戳温州人车轮胎时候受伤的。⑦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他曾在尹良波开设的赌场里赌博,赌了一会,他听边上的人讲有几个外地人好像“杀猪”,尹良波就说如果是真的话要教训一下对方,他觉得不对劲就走了,后来他听尹良波说场头的人把对方打了,还把对方的车砸了。⑧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他经朋友介绍到泽国湖头村里的一个山上赌博,第一天赢了七万多元钱,第二天他又带了四五个人去赌博,赢了五万左右,他就走了。到了山上停车的地方,他们开车刚要走,有一辆银灰色的商务车堵住了路,赌场里的人出来四十几个人,拿着刀、铁棍、还有类似手枪的东西围住他们,开始砍、砸车子,并叫他们全部下车,用刀架在他脖子上说:“钱和手机拿出来,不拿出来就砍死你。”他们就把钱和手机都拿出来了,有人拿的慢的,就被铁棍打,他车上十七万多的钱被抢走了。⑨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徐某叫他带路去温岭赌博,他们到了泽国镇黄茅山头的一个赌场,当天赢了七万多就回乐清了,第二天徐某又叫他一起去赌场,他同意了,到了赌场,徐某赢了五万多元就打算走了,他们车子调好头打算下山时突然冲出了三十多个赌场里的看场人员,手上拿着刀、铁棍等器械,见车就砍、砸,并用刀子割前车右前轮,还叫他们下车,交出所有的钱和手机,徐某的十七万左右的钱被拿走了,他也被抢了二万多元和一个手机。⑩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明他和徐某来到泽国镇黄茅山上赌博,赌博了一会徐某说不赌了,他们几个人一起的就各自上车准备回家,有一辆本田商务车挡住了路,先是有两个男子拿着砍刀过来,叫他们下车,刚问完,有人就砍他们的车,他下车时发现有三四十个人围着,那些人叫他们蹲着,把钱和手机拿出来,他被抢了二万六千元,徐某被抢了十七万多。对方走的时候还扎破了车的右前胎。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明他和徐某等人到泽国镇黄茅山上去赌博,徐某赢了一点钱大家就准备回去,他刚把车开出车位,有一辆本田商务车挡住了路,有五六个男青年拿着刀就过来砍车,他们就下车,发现有二三十人围着,他们被要求把身上的钱和手机拿出来,对方又开始砸车,他被抢了一万多元,还有一部手机,徐某被抢了十几万。同案犯尹良标、姜伟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高从成就是“宝成”。被害人徐某、李某、余某、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尹良标就是赌场开设的人“阿力”。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砸车辆毁损价格为人民币31279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徐某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高从成系从监狱押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高从成身份情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从成前科劣迹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高从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从成和其他在赌场看场及望风的人员一起去拦被害人,并让被害人从车上下来,蹲在路边,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抢走财物,同时还打砸被害人的车辆的行为,有被告人高从成的侦查阶段的连续稳定供述及同案犯姜伟、李万亮、陈修勇、尹良标、尹良波的供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李某、余某、黄某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还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被告人高从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控制住被害人,搜走其随身所有财物,且数额远超出在赌场赌博获利的5万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财物应认定为构成抢劫罪,因此被告人高从成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其犯抢劫罪的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高从成等人对被害人车辆进行打砸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不应数罪并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从成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被告人高从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宜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高从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从成持械抢劫,本案抢劫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并砸毁车辆,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从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从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应荣辉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