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洪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80号体育场D区1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8718-X。法定代表人何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娟,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洪娟,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高物业公司)诉被告冉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高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高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秋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