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廷送与郭献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廷送,郭献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黄廷送。被执行人:郭献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献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廷送柴油款37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850元、申请执行费5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浙椒渔冷87011”船的49%股份系被执行人郭献广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执行人郭献广转让、抵押所属的“浙椒渔冷87011”船49%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茜茜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8号:关于黄廷送与郭献广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献广所属的“浙椒渔冷87011”船49%股份登记在你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郭献广所属的“浙椒渔冷87011”船49%股份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