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凯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省凯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76-1号原告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正义,遵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省凯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职务不详。被告周小平,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凯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周小平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后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凯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由原告重庆思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退回。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瑛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