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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曲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奎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小坑村民委员会官陂塘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小坑村民委员会官陂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杨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小坑村民委员会官陂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朱同佐,村民小组长。申请执行人杨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小坑村委会官陂塘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奎及(2013)韶曲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高椿茹两案款项共计xx元,从2015年起每年3月份前支付1万元至付清款项时止。同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所偿还的款项先于支付给(2013)韶曲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高椿茹,付清后再由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奎领取。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韶曲法执字第28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