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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莉与宝光特钢集团、集团置业、集团兰德服饰、集团门窗制造、卓祥御、王少权、陈宋锦、刘振、集团XX、戴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31-2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四海永和豆浆大王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兰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卓祥御,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白象镇。被执行人:王少权,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被执行人:陈宋锦,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被执行人:刘振,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XX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永胜,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戴永胜,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XX电力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XX电力铁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0517.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