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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唐某,男,1990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华,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92年1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唐某已预交),由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