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唐某,男,1990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华,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92年1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唐某已预交),由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 海书 记 员 蒋乔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