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鲁阳电器有限公司与阳谷东紫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248号原告:山东阳谷鲁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司井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阳谷东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行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鲁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东紫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阳谷东紫包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阳谷东紫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之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