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潘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