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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潘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