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纺粮油(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乾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纺粮油(黑龙江)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正乾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初字第35-1号原告中纺粮油(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二段99号。法定代表人赵勇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钧,身份证号×××,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文乐委1组。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场部16委187栋1层13号。法定代表人姜正利,总经理。被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正乾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场部13委35栋1号。法定代表人张朋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艳,身份证号×××,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中南委1组。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鸡商初字第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s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的13套房屋及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场部101区的2项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15年5月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协议,本院于同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2015)鸡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请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弘盛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的13套房屋(房权证号分别为: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10**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红兴隆房权证五九七字第S20025**号)及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场部101区的2项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黑国用(2011)第24200010号、黑国用(2013)第24200120号)的查封。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都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