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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76-2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安民初字第8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某应负担小孩抚育费26000元,其本人同意将本院冻结的其名下的存款260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用以给付原告作为小孩抚育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刘某在安国市信用合作联社西崔章信用社的存款26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进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