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76-2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安民初字第8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某应负担小孩抚育费26000元,其本人同意将本院冻结的其名下的存款260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用以给付原告作为小孩抚育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刘某在安国市信用合作联社西崔章信用社的存款26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进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