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喜莲诉宁明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喜莲,宁明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20号原告马喜莲,女,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三宝。被告宁明杰,又名宁三,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喜莲诉被告宁明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喜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明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喜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明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喜莲撤回对被告宁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马喜莲负担。审判长 刘小芳审判员 马军平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