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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靠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铁成与被告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石灰石四矿、王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成,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石灰石四矿,王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靠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宋铁成,男,1947年7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石灰石四矿。负责人:王德海,系该石灰石矿经营者。被告:王德海,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铁成与被告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石灰石四矿、王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铁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