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靠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铁成与被告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石灰石四矿、王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成,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石灰石四矿,王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靠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宋铁成,男,1947年7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石灰石四矿。负责人:王德海,系该石灰石矿经营者。被告:王德海,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铁成与被告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石灰石四矿、王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铁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本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