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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储昭贵与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昭贵,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08-1号原告:储昭贵,男,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昭贵与被告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岳诉保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至400000元,现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原告储昭贵同意解除对被告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储昭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