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某某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字第13号起诉人朱某某,住南宁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起诉人朱某某诉被起诉人某某农垦局(以下简称农垦局)、某某人才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朱某某系农垦局退休人员,多年来反映工资待遇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995年农垦局进行工资套改,起诉人直到2007年某某月才知道被农垦局劳资工作人员莫永坚滥用职权,编造假档案,把起诉人的高级工程师改为主任科员的职务,起诉人要求依照政策、文件纠正,但起诉人于2012年9月25日才看到农垦局作出“农垦局关于退休前没有行政职务的人员要求纠正工资待遇的函”,该函没有提出原因、理由、依据及农垦局的意见,起诉人为此向检察院、公务员局、人社厅等部门反映,被起诉人人社厅作出桂人社信告字(2012)18某某号“来信事项告知单”。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函不走程序,相关单位相互推诿,领导不作为,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派人到农垦局调取工资套改表格及在李秋映手上的档案;2、撤销农垦局作出“农垦局关于退休前没有行政职务的人员要求纠正工资待遇的函”;某某、撤销桂人社信告字(2012)18某某号“来信事项告知单”;4、要求被起诉人按桂政办(1994)10号文二(六)条的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通知有关单位;5、农垦局主要责任人莫永坚、李秋映赔偿199某某年工资调整及补偿差额损失及利息,医保门诊费差额及利息;6、被起诉人农垦局赔偿精神损失100000元,莫永坚、李秋映赔偿100000元,黄河赔偿某某0000元,被起诉人人社厅赔偿100000元;7、要求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制裁莫永坚、李秋映、黄河、李京宁;8、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朱某某是对被起诉人农垦局作出“农垦局关于退休前没有行政职务的人员要求纠正工资待遇的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人诉请的事项已经农垦局明确答复,而且涉及工资待遇处理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丽荣审判员 冯 敏审判员 李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