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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才生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才生(绰号蠢子),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钱红岩,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才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夏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才生及其辩护人钱红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12时50分,被告人杨才生乘坐昆明至芷江的9C8828航班到达芷江机场,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芷江县)公安局民警盘查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搜出32粒用红色避孕套包裹着的海洛因,后杨才生被带至芷江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讯问室,其先后从体内排出28粒用红色避孕套包裹着的海洛因。经称量,60粒海洛因净重416.64克。其中用红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有51粒净重344.25克,用白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有8粒净重64.08克,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有1粒净重8.31克。经鉴定,红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7.89%、白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8.14%、黄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7.54%。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才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运输海洛因416.6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才生提出他在云南省一个叫南伞镇的地方卖瓷器时认识一个女的,该女子要求去他住宿的宾馆谈瓷器生意时他被该女子下了迷药,第二天又被两个男的拍了他和该女子的裸照并拿刀威胁吞下毒品运回芷江,如不吞食毒品就把裸照寄回他家里。他由于害怕就吞食下毒品,自己买了昆明至芷江的机票独自将毒品运回芷江。杨才生的辩护人提出杨才生系受到他人胁迫、威胁才吞下毒品进行运输,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12时50分,被告人杨才生乘坐云南昆明至湖南芷江的9C8828航班到达芷江机场。在该航班起飞前,杨才生在昆明机场候机厅厕所内从其体内排出32粒用红色避孕套包裹着的海洛因,后杨才生将该批海洛因清洗干净并用一条白色毛巾包裹放入自己随时携带的黑色手提包。杨才生乘坐飞机达芷江机场时被芷江县公安局干警盘查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上述32粒用红色避孕套包裹的海洛因,后杨才生被带至芷江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讯问室,其先后从体内排出28粒用红色避孕套包裹着的海洛因。公安机关经剥开上述共60粒海洛因的红色避孕套外包装后发现其中用红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有51粒,经称量净重344.25克;用白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有8粒,经称量净重64.08克;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有1粒,经称量净重8.31克,共净重416.64克。经鉴定,红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7.89%、白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8.14%、黄色胶带包装的海洛因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7.54%。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13日10时许,公安人员获取情报得知涉嫌运输毒品的杨才生携带毒品从云南昆明乘飞机返回湖南芷江,在机场民警的协助下对机场布控,当杨才生从飞机上下来后立即被公安人员控制并搜出大量毒品疑似物。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搜查笔录证明,2014年7月13日从被告人杨才生处扣押用于包裹疑似毒品的白色毛巾1条、手机1台、黑色手提包1个、红色避孕套包裹的圆柱状毒品疑似物60粒和航班9C8828登机牌1个;9C8828登机牌证明被告人杨才生于2014年7月13日乘坐从云南昆明机场至湖南芷江机场的航班;从杨才生处搜出3个报纸包装的瓷器。3、公安机关制作的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剥开红色避孕套包裹的60粒毒品疑似物后,其中1粒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8.31克,8粒用白色胶带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64.08克,51粒用红色胶带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44.25克,经被告人杨才生确认属实。4、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物鉴(理化)字(2014)572号、769号物证检验报告中检验意见证明,从被告人杨才生处查获的用红色、黄色、白色胶带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从黄色胶带包装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7.54%、从白色胶带包装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8.14%、从红色胶带包装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7.89%。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才生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6、公安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杨才生无违法取证的行为。7、被告人杨才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绰号“老三”的人要他去云南运输毒品回芷江并按每克40元给付报酬。他按照“老三”指定的路线于2014年7月9号晚上11时许从怀化坐火车去了昆明,10号晚上8点多又按“老三”的安排从昆明坐大巴车去了南伞镇,11号中午11时许到达,当天下午14时去了南伞的“宸赢宾馆”。他到宾馆后跟“老三”通了电话,“老三”说有人会来送毒品。12号上午9点多有一个女的到他房间送来60陀毒品,他在房间里吞食了该毒品。当天下午14时许他上了南伞至昆明的大巴,13号早上到了昆明西客站后赶到了昆明机场买了昆明飞芷江的机票。13号12时50分他乘坐云南昆明至湖南芷江的9C8828航班到达芷江机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32粒用红色避孕套包裹的毒品,从他身上搜出的这32粒毒品是他在飞机起飞之前在昆明机场候机厅厕所从他体内排出的,清洗干净后用白色毛巾包裹。他被抓后又在芷江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从体内排出28粒用红色避孕套包裹的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才生运输毒品海洛因416.6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才生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才生提出他在云南省一个叫南伞镇的地方卖瓷器时认识一个女的,该女子要求去他住宿的宾馆谈瓷器生意时他被该女子下了迷药,第二天又被两个男的拍了他和该女子的裸照并拿刀威胁吞下毒品运回芷江,如不吞食毒品就把裸照寄回他家里,他由于害怕就吞食下毒品,自己买了昆明至芷江的机票独自将毒品运回芷江的辩解理由和其辩护人提出杨才生系受到他人胁迫、威胁才吞下毒品进行运输,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才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捷审 判 员  魏华常审 判 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