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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吴原森1规划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刘洪玉,任局长。被执行人吴原森,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城乡规划局对东风村规划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内规罚字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4)内规罚字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合法。本院认为,内乡县城乡规划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内规罚字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4)内规罚字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