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解晓华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晓华,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解晓华,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申宝,系理事长。申请执行人解晓华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删除原告解晓华的不良记录。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68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解晓华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开庭传票。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