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增平与史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增平,史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70号申请人:罗增平,职工。被执行人:史永林,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罗增平与被执行人史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永林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增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永林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3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50元、诉讼费387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史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350元、诉讼费387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史永林的房产另案拍卖中,就本案而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增平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