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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陆战儿与胡笑来、胡建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战儿,胡笑来,胡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9-1号申请执行人:陆战儿。委托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笑来。被执行人:胡建锋。本院在执行陆战儿与胡笑来、胡建锋(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建锋已履行10万元,对尚欠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陆战儿与胡建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胡建锋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