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翠英与陈学胜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英,陈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黄翠英,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学胜,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翠英与被执行人陈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学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翠英借款43400、代垫诉讼费880元,合计人民币4428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学胜至今仍未自动履行到期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学胜名下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东大新村20#楼704单元,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学胜名下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东大新村20#楼704单元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勇执行员 陈 蕾执行员 金和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