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阳乾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乾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乾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X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乾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乾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阳乾虎接到违法人员邓XX的电话,邓XX称需要购买400元毒品海洛因。当日17时许,阳乾虎、邓XX到东莞市南城区东华机械厂对出红绿灯附近路段进行毒品交易,邓XX给阳乾虎400元,阳乾虎给邓XX一小包毒品(净重0.73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后,二人随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邓XX处缴获上述毒品,从阳乾虎处缴获手机一部、现金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阳乾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海洛因、手机及现金,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原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毒品缴交收据、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人邓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阳乾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乾虎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乾虎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乾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阳乾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是作案工具依法应当没收。视被告人阳乾虎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乾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取保候审前羁押的2天,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1元折抵第一项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何庆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