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洪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洪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园,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职工。被告洪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期枫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