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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三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贾效增与山西省万荣县东风轧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效增,山西省万荣县东风轧钢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666号原告贾效增,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委托代理人淮广仁,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被告山西省万荣县东风轧钢厂地址:万荣县负责人:李海水,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效增与被告山西省万荣县东风轧钢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效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效增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效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贾效增减半负担。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