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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宏芳与被执行人林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芳,林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周宏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晞,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宏芳与被执行人林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银行、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林晞依法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周宏芳人民币10000元外,被执行人林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林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林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佘 坚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