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潘磊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16号原告潘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衡晓帆,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勋,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梁涛,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原告潘磊因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潘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潘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阎雪莲审判员 许 欣审判员 周 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尚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