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蓝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蓝某,自由职业,(原供销社)。被告:金某,(原供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任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