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耀苹与尹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苹,尹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1-1号原告朱耀苹,女,1967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李世永,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翠华,女,1947年1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耀苹与被告尹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付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