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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广饶县广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广源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广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小码头后村。法定代表人:王光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小码头后村。法定代表人:王光欣,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广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1592616.8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广饶县昊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广饶县广源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五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