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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杜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柏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