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4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青与杨先锋、张艳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杨先锋,张艳伍,许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4244-2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农民。被执行人杨先锋,农民。被执行人张艳伍,农民。被执行人许海波,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青与被执行人杨先锋、张艳伍、许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张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05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共计343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杨先锋所有的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艳伍妻子陶涛所有的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找到该车辆暂未处理。4、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3432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张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云旺执行员 赵 响执行员 吴 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