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宝枝与被告李跃军、苏丽珍、徐大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枝,李跃军,苏丽珍,徐大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林宝枝,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现住德化县。被告李跃军,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告苏丽珍,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告徐大洲,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枝与被告李跃军、苏丽珍、徐大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宝枝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竞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