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松涛不服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叶行初字第9号原告张松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连保国,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孟志新,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振里,舞钢市公安局法制室干部。原告张松涛不服被告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判决宣判前,原告张松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翠平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冠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