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302-1号原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开大道2009号鑫成名都3幢夹-1,组织机构代码74289643-2。法定代表人田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泽锋,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瑜,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期贞,女,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浩之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刘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夕寒 来自: